二手房買賣糾紛
首頁 / 二手房買賣糾紛房價下跌買方違約,賣方怎么維權
房價上漲,賣方寧愿違約,賠付違約金也想把房子以一個更好的價格賣出去。當房價下跌時,買方違約的情況也不少。當買方違約時,作為賣方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錦盾二手房律師從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判例為您支招。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15日,張某與苗某在XXX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苗某出售位于XX小區的房屋給張某,房屋總價211萬元,張某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于2019年12月20日交購房款201萬元(不含前期支付的定金)支付給苗某。苗某應于張某全部支付購房款后,交付房屋,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另外,合同還對違約進行了約定,買受人拒絕購買該房屋或逾期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超過15日的,構成根本違約,賣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決房屋買賣合同,并且買受人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房屋總價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張某支付了定金10萬元,經過雙方協商,苗某于2019年7月將房屋交付給張某居住,張某在居住期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但房款經苗某多次催要,張某以各種理由推脫。2020年2月初,張某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購買房屋,并搬離房屋。苗某交張某起訴到法院,1、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42.2萬元;3、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8個月的房屋租金32800元(4100元/月);4、依法判決被告賠償毀損原告房屋結構及裝修費用10萬元。
【法院裁決要點】
法院經審理,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幾向原告苗某支付違約金21.65萬元;駁回原告苗某其他訴訟請求。
【錦盾二手房律師說法】
違約責任的認定應以當事人遭遇的實際損失為基礎,結合張某占用房屋期間給苗某造成的租金損失,及裝修房屋造成的房屋財產損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按該房總價款的15%確定違約金為31.65萬元,張某已交付的定金10萬元可予以抵扣,故張某還應支付違約金21.65萬元。
【錦盾二手房律師建議】
因房價下跌或自身資金問題,買方可能會產生違約的想法,但總房價20%的違約金對于咱們普通老百姓可以說是一筆巨款了,雖然違約賠償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而定的,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所以建議購房者,買房要多加留意,以免陷入后期違約的尷尬境地,以小失大。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15日,張某與苗某在XXX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苗某出售位于XX小區的房屋給張某,房屋總價211萬元,張某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于2019年12月20日交購房款201萬元(不含前期支付的定金)支付給苗某。苗某應于張某全部支付購房款后,交付房屋,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合同簽訂后,張某支付了定金10萬元,經過雙方協商,苗某于2019年7月將房屋交付給張某居住,張某在居住期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但房款經苗某多次催要,張某以各種理由推脫。2020年2月初,張某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購買房屋,并搬離房屋。苗某交張某起訴到法院,1、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42.2萬元;3、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8個月的房屋租金32800元(4100元/月);4、依法判決被告賠償毀損原告房屋結構及裝修費用10萬元。
【法院裁決要點】
法院經審理,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幾向原告苗某支付違約金21.65萬元;駁回原告苗某其他訴訟請求。

違約責任的認定應以當事人遭遇的實際損失為基礎,結合張某占用房屋期間給苗某造成的租金損失,及裝修房屋造成的房屋財產損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按該房總價款的15%確定違約金為31.65萬元,張某已交付的定金10萬元可予以抵扣,故張某還應支付違約金21.65萬元。
【錦盾二手房律師建議】
因房價下跌或自身資金問題,買方可能會產生違約的想法,但總房價20%的違約金對于咱們普通老百姓可以說是一筆巨款了,雖然違約賠償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而定的,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所以建議購房者,買房要多加留意,以免陷入后期違約的尷尬境地,以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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