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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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大家對死亡是非常避諱的,尤其是非正常死亡,有些非常連談論起這個話題都會覺得不吉利,如果房子里有人死亡,或被談論“有鬼”等,都會被稱為兇宅,雖然是“迷信”,但對于這類房屋的買賣,確有著實際的影響,其價格要比正常的房子要便宜的多,而且想賣出去難度也比較大。那么房主或中介在賣房時,有義務告知是“兇宅”嗎?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表示,這個問題其實很有門道。翻看歷年法院的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上可查的因兇宅而起的糾紛就有三十多起。從租戶非正常死亡,導致買家無法裝飾婚房,到樓上曾經自殺賣家是否也應披露信息,從賣方是否該承擔違約責任,到房屋中介是否具有連帶責任,原被告的沖突原因多種多樣,法院針對“兇宅披露義務”的看法也莫衷一是。那么,賣家和房屋中介是否有法定的“兇宅披露義務”呢?這就需要我們對“兇宅”先建立一個清晰的認識。
兇宅買賣糾紛
什么是兇宅?
在我國,“兇宅”并非是一個法律概念,買賣兇宅更不是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作為一種具有強制性的社會關系,本身具有謙抑性,主要針對社會關系中的交互行為進行調整,不會過多干預道德關系及社會風俗。這是因為法律關系基于的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其目的在于將人們的行為納入統一秩序,強制人們讓渡部分權利、約束部分行為;因此,法律調整的范圍就必須處于有限狀態。
就“兇宅”而言,其雖然會導致大多數人在心理上產生不適,但并不影響正常的居住功能,價格往往也很便宜;對其進行買賣,既不損害社會利益,也不會擾亂國家秩序,不需要強制取締。
然而,買賣“兇宅”也需要尊重人們“趨吉避兇”的心理習慣,應該遵守公序良俗原則,即不能作出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行為。因此,如果賣房方隱瞞了這種事實,就可能會為自己帶來變更民事法律關系或產生民事法律糾紛的風險。
二手房買賣糾紛
一般而言人們在生活中評判一套房屋為“兇宅”分別出于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內有人意外身亡或被害;
(2)房屋內有人自然死亡或自殺;
(3)房屋附近設有火葬場、墳墓等設施。
但是該標準過于寬泛,尤其是將“自然死亡”也納入“兇宅”的評判標準會阻礙大量的商品房交易,因此在民事審判中法官幾乎不采納該標準。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案例的整理,我們可以發現,法院一般認為,只有本質上發生過非自然死亡(包括自殺和兇殺)的房子才構成“兇宅”,且“兇宅”的適用范圍不可隨意擴大,空間上應僅限于事件發生所在房屋空間,不可擴大至同樓層或相鄰物業單位。
賣方兇宅告知義務有無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既沒有對兇宅進行界定,也不存在法定的“兇宅告知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買方在購房時無權獲知該信息,或者賣方可肆意隱瞞而不披露。
如房屋若是兇宅,而賣家或中介又是以一棟普通非兇宅的價格出售,顯然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當買家向賣家詢問房屋是否曾今“死過人”或者詢問“是否為兇宅”時,若賣家隱瞞,則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買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必要時賣家還需要承擔賠償違約金的責任。
所以,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張圣濤律師認為:賣方或中介在出售房屋的時候,應該有說明和告知的義務,尤其是當買家提出相應的問題向賣家詢問時,賣家不應該隱瞞相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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