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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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夫妻一方能否處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胡某某與徐某離婚后,兒子協議歸丈夫徐某撫養,并將一套房子登記在10歲的兒子名下,沒想過徐某要再婚,想把兒子名下的房子賣了,再買套大房子。胡某某接受不了,這套房子本來是夫妻共同財產,當初兩人商量好給兒子,現在徐某想擅自把屬于兒子的房子賣掉怎么才能阻止他?
離婚后夫妻一方能否處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錦盾律師說法】
徐某某作為其兒子的監護人,對于其財產有保管權,但沒有處分權,除非確實是未成年人教育、醫療等所需。而徐某是因為自己再婚,想賣掉兒子名下的房子換套大房子的,顯然不是為了兒子的利益,是沒有權利處分其兒子名下的房子的,胡某某有權阻止徐某賣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產。
離婚后夫妻一方能否處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錦盾律師提醒大家,即使子女未成年,屬于TA的財產,任何人也不得隨意處分,其中也包含TA的父母。如果一方想擅自把房屋出售,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仍是孩子的監護人,想把孩子的房子賣掉,需要兩個人都同意才行。本案中,只要胡某某不同意,徐某就無法賣兒子名下的房子。
如果確實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用于孩子教育、醫療等,不能空口說說,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與書面保證書進行公證后才能處置孩子名下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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