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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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買的房分手怎么分


趙先生與劉女士兩人于2017年3月相識,2017年底雙方確認戀愛關系,相戀相間兩人感情甜蜜,為了保留兩個人共同生活的點點滴滴,兩人一起出資購房,打造專屬的“愛巢”。但這段感情最終還是沒能抵擋歲月侵蝕,2020年6月兩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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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兩人對于房子的分割問題產生了糾紛,趙先生認為雖然房子登記在劉女士名下,房屋買賣合同、銀行貸款也是以劉女士的名義簽的,但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自己也出了一半的首付款,而且部分貸款也是由兩個人一起償還的,房子應該有自己的一半。對此,趙先生還提供了一系列轉帳支付“愛的憑證”。
但劉女士認為,兩個人并沒有合意購房,也不認可趙先生出資首付款及銀行貸款,趙先生所謂的“愛的憑證”,均是用以支付給女方的生活支出以及贈與。
兩人因房子的分割問題,溝通了多次都沒能達成一致意見,趙先生將劉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得房屋一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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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盾房產律師解析】
本案中,劉女士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且房屋產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不動產登記對外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趙先生即不是合同簽訂方,又無法提供與劉女士共同合意買房的相關證據,因此,其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付。至于雙方的錢款糾紛,趙先生可通過搜集相關證據進行維權。
【法院裁決要點】
最終,兩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之下,兩人達成和解協議,以劉女士補償趙先生15萬元,為該案畫上了句號。
錦盾房產律師表示,戀愛期間情侶共同買房的情況越來越多,熱戀時可以不分彼此,一旦分手,共同購置的房子很容易陷入無盡的糾葛中。所以,錦盾房產律師建議,盡量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好房產份額,在感情不在時,雙方能理性、友好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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