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糾紛
首頁 / 繼承房產糾紛誰贍養誰繼承遺產的協議有效嗎
曹老太和老伴共生育了3個子女(兒子劉甲、兒子劉乙、女兒劉丙),老伴去世后,剩下曹老太一個人生活多有不便,于是劉甲、劉乙就簽訂了分家協議,約定母親名下的房子歸劉甲所有,劉乙放棄繼承權,由劉甲補償劉乙20萬元,曹老太由兄弟兩人輪流贍養。
協議簽了沒多久,兄弟倆就發生了分歧,導致曹老太的贍養問題一直沒商量好,曹老太只能跟著女兒劉丙一起生活。近日,劉乙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該贍養協議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甲、劉乙在簽分家協議時,“被繼承人”曹老并未去世,這意味著劉甲、劉乙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放棄可期待的繼承權,該意思表示并不能發生效力。另外,劉甲、劉乙無法實際履行上述涉及遺產的約定,從而導致曹老太的贍養問題一直未能得到解決。法院認為劉甲、劉乙簽訂的分家協議,因侵犯他人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錦盾繼承律師以案說法】
雖然一些多子女家庭會選擇采用這種事先約定的方式,平衡贍養和遺產繼承的關系,在一定程序上確實解決了贍養老人、避免繼承糾紛等問題。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協議既不合法也不合規。繼承應發生在老人去世后,在老人在世時,本無繼承這一說,以此為由拒絕贍養老人更無從談起了。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可不僅是道德約束,更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以法定義務附加改變未來繼承權利作為條件的行為,自始都是無效。
錦盾繼承律師提示:如果確實需要通過協議處理贍養和繼承問題,建議通過簽訂以老人作為主體的贍養協議+遺囑、附條件的贈予協議等其他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在不違法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實現老有所養和避免繼承糾紛的良好效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甲、劉乙在簽分家協議時,“被繼承人”曹老并未去世,這意味著劉甲、劉乙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放棄可期待的繼承權,該意思表示并不能發生效力。另外,劉甲、劉乙無法實際履行上述涉及遺產的約定,從而導致曹老太的贍養問題一直未能得到解決。法院認為劉甲、劉乙簽訂的分家協議,因侵犯他人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雖然一些多子女家庭會選擇采用這種事先約定的方式,平衡贍養和遺產繼承的關系,在一定程序上確實解決了贍養老人、避免繼承糾紛等問題。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協議既不合法也不合規。繼承應發生在老人去世后,在老人在世時,本無繼承這一說,以此為由拒絕贍養老人更無從談起了。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可不僅是道德約束,更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以法定義務附加改變未來繼承權利作為條件的行為,自始都是無效。
錦盾繼承律師提示:如果確實需要通過協議處理贍養和繼承問題,建議通過簽訂以老人作為主體的贍養協議+遺囑、附條件的贈予協議等其他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在不違法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實現老有所養和避免繼承糾紛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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