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首頁 / 法律法規房產贈與子女能否對抗執行
離婚時約定將房子贈與給婚生子女的情形十分常見,但當父母有債務存在時,不動產的轉移有時會涉及到債權人的利益,當房產贈與給子女尚未變更產權登記時,與第三方債權強制執行發生沖突,這種情況下,子女能否根據父母的離婚協議對抗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呢?
【案情回顧】
2016年2月6日,周某和王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愿將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婚生女周小某所有。兩人離婚后,該房屋由周某單獨居住,仍登記在周某和王某名下。
2020年6月21日,周某因債務問題被徐某起訴,并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對該房產進行了查封。周小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周小某認為父母在離婚時將房子贈與給自己,該房產所有權應屬于自己所有,隨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排除執行,并確認該房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裁決要點】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周小某對該房屋不享有物權,對周小某提出的確權請求不予支持。但對于排除執行,法院認為周小某作為父母離婚協議書中的指定受益人,在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前,享有將其變更登記至自身名下的債權請求權。周小某享有的變更登記請求權,與第三方債權人徐某享有的普通金錢債權請求權,在成立時間、物權期待權、法益保障功能等方面存在多處不同之處。因此,法院判決停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
【錦盾律師說法】
房產贈與給子女能否對抗金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需要從兩種請求權性質、內容、成立時間、發生根源、以及訴爭房屋未辦理過戶原因等多方面進行判斷。離婚協議中的條款雖具有一定法院約束力,但在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前,仍然存在無法排除強制執行等風險。
錦盾律師提醒,如果遇到類似糾紛,請及時聯系專業人士,對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以便更好對案件結果有所把控,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6年2月6日,周某和王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愿將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婚生女周小某所有。兩人離婚后,該房屋由周某單獨居住,仍登記在周某和王某名下。
2020年6月21日,周某因債務問題被徐某起訴,并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對該房產進行了查封。周小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周小某認為父母在離婚時將房子贈與給自己,該房產所有權應屬于自己所有,隨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排除執行,并確認該房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裁決要點】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周小某對該房屋不享有物權,對周小某提出的確權請求不予支持。但對于排除執行,法院認為周小某作為父母離婚協議書中的指定受益人,在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前,享有將其變更登記至自身名下的債權請求權。周小某享有的變更登記請求權,與第三方債權人徐某享有的普通金錢債權請求權,在成立時間、物權期待權、法益保障功能等方面存在多處不同之處。因此,法院判決停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

房產贈與給子女能否對抗金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需要從兩種請求權性質、內容、成立時間、發生根源、以及訴爭房屋未辦理過戶原因等多方面進行判斷。離婚協議中的條款雖具有一定法院約束力,但在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前,仍然存在無法排除強制執行等風險。
錦盾律師提醒,如果遇到類似糾紛,請及時聯系專業人士,對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以便更好對案件結果有所把控,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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