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首頁 / 法律法規夫妻個人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有效嗎
在現在的婚姻關系中,一些人為了避免雙方產生財產方面的糾紛,婚后采用經濟獨立“互不干涉彼此的財產”,對于債務自然也希望如此,個人的債務由個人承擔。那么,夫妻個人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有效嗎?
【案情回顧】
金某與韓某于2012年相識并在同年8月份辦理了登記結婚,2013年生育一女兒朱某,之后夫妻雙方都外出打工,女兒主要隨金某父母生活。2017年韓某發現金某與他人有婚外情,讓金某寫了一份保證書,2018年春節期間,金某向韓某父親借了6萬元,當時未出具借條,隨后金某獨自去外地而韓某留在家中操持家務。其間兩人很少聯系,金某也沒有給家里人回錢財。2019年因考慮到夫妻感情不穩定,韓某父親要求補寫借條,同日,夫妻倆達成書面協議,金某承諾上述6萬元借款,如果兩人離婚,則6萬元的債務由金某一人承擔。金某起訴到法院起訴離婚,但韓某要求由金某一個人承擔6萬元的債務。
【錦盾律師解析】
簽訂協議時,雙方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金某對需要承擔的債務具有足夠的識別能力,而且雙方都是自愿簽訂的,同時該協議內容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協議。雖然該協議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但是對簽訂協議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應由金某個人來承擔該6萬元債務。
由此可以看出,如無約定,一般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想要約定為個人債務,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好相關內容。
錦盾律師表示:雙方可以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應注意的是,即使雙方約定了由一人承擔債務,這種約定是無法對抗債權人的。債權人如未被告知,仍有權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名義向原夫妻或其中一方追討債務。
而為了逃避債務,將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是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專業婚姻律師說到:夫妻對婚內財產或者債務進行約定,是法律允許的。但如何進行有效的約定,并且在發生糾紛時做到“有據可依”,是個“技術活”,有這方面需求的朋友切不可想當然的以為,隨便寫個書面協議就行,詳情歡迎咨詢錦盾律師!

金某與韓某于2012年相識并在同年8月份辦理了登記結婚,2013年生育一女兒朱某,之后夫妻雙方都外出打工,女兒主要隨金某父母生活。2017年韓某發現金某與他人有婚外情,讓金某寫了一份保證書,2018年春節期間,金某向韓某父親借了6萬元,當時未出具借條,隨后金某獨自去外地而韓某留在家中操持家務。其間兩人很少聯系,金某也沒有給家里人回錢財。2019年因考慮到夫妻感情不穩定,韓某父親要求補寫借條,同日,夫妻倆達成書面協議,金某承諾上述6萬元借款,如果兩人離婚,則6萬元的債務由金某一人承擔。金某起訴到法院起訴離婚,但韓某要求由金某一個人承擔6萬元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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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時,雙方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金某對需要承擔的債務具有足夠的識別能力,而且雙方都是自愿簽訂的,同時該協議內容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協議。雖然該協議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但是對簽訂協議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應由金某個人來承擔該6萬元債務。

錦盾律師表示:雙方可以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應注意的是,即使雙方約定了由一人承擔債務,這種約定是無法對抗債權人的。債權人如未被告知,仍有權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名義向原夫妻或其中一方追討債務。
而為了逃避債務,將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是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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