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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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沒到期房東違約怎么賠


租房住你最怕的是什么?相信沒有什么比房子住的好好的,房東突然違約讓搬走更糟心的了,明明白紙黑字簽的有房屋租賃合同,但卻有家不能回。
最近趙某就遇到這樣一件事,2021年3月份,趙某和房東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年,6月10日趙某突然接到了王某的電話,說劉某已經把房子賣給他了,讓趙某在一個月內搬走。趙某不想騰房,希望合同繼續(xù)履行。但誰料一個月后,王某強行換了門鎖,而且還破壞了原裝修,準備開始自行裝修房屋。趙某將劉某和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兩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租房糾紛
【法院裁決要點】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某向趙某賠償經濟損失11000元。
【錦盾房產糾紛律師解讀】
房子賣出去以后,該房屋上所設定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仍然是還在的,新的業(yè)主不需要跟租客另訂立新的租賃合同,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仍受原業(yè)主與租客簽訂租賃合同的約束,新業(yè)主即成為新的出租人。
本案,從案件描述中可以看出,在購房時,王某是知道原業(yè)主劉某將房屋租賃給趙某的。劉某與趙某簽的租賃合同沒到期,那么合同就仍有效,只是出租人從劉某變更為王某,在房子過戶后,租金收入也應支付給王某。王某做為房屋所有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xù)履行與趙某之間的租賃合同,但如果選擇不履行租賃合同,必須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房產租賃糾紛案件
錦盾房產糾紛律師提醒,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不少人選擇在城市租房,由此引發(fā)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呈上升趨勢。為此,在租房時,要同房東(或同中介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就所租賃房屋的面積及位置等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房屋維修和維護、合同解除以及一方違約后的責任承擔等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從而避免在今后糾紛發(fā)生時面臨維權“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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