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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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多數農村的年輕人都比較傾向在城市發展,甚至還有一些在外地買房,舉家搬遷到其他城市生活,導致家里的土地無人種植、看管,會選擇由村委出面將土地“賣”出去,用于種植、建房、建廠等。眾所周知,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那么,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買賣嗎?
農村集體土地買賣
【案件回顧】
趙某和付某是同某不同組的村民,2006年5月2日,趙某因建房需要,與付某簽訂了《合同協議書》,約定付某將其位于本組公路邊長20米、寬8米的土地以2000元的價格轉讓給趙某,趙某當即支付了土地轉讓款2000元。2019年,趙某準備在該土地上挖土動工建房,卻遭到付某家人阻止致無法動工建房。2020年8月18日,付某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協議書》無效;趙某于2020年10月20日提起反訴,要求如果法院確認《合同協議書》無效,請求法院判令付某退還購地款2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28200元,合計30000元。
【裁決要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協議書》爭議土地的性質為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涉案《合同協議書》因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合同無效后,趙某因非法買賣取得的土地應返還給付某,付某收取的土地轉讓款2000元應返還給趙某。關于趙某主張付某應賠償其經濟損失28200元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合同協議書》因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趙某及付某均有過錯,但是付某在交付土地近14年后才主張自己所簽合同無效,給趙某造成了較大的信賴利益損失。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交易時間、土地增值、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付某賠償趙某信賴利益經濟損失25000元。
集體土地買賣糾紛
【錦盾律師解析】
錦盾律師表示:買賣土地是一種違法行為,買賣雙方的利益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是村委還是村民個人對于集體土地都是沒有買賣權的,農村土地只可以依法流轉,即在承包農戶自愿下,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流轉后土地仍然只能用作農用使用。
最后錦盾律師也提醒大家:土地是非常農民的根基,更是傳承給后代的珍貴財富,莫不要為了眼前的利益,做出讓自己后悔的決定,同時也要清醒的意識到自己的權益,不要偏聽偏信,最后地與錢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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