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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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沒有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定時給付撫養費,這是一個大部分人都知道的常識。然而,你知道子女年滿18周歲后是否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錦盾律師表示:要充分了解撫養費的問題,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法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多少,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的生活消費水平以及父母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確定。父母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子女由一方完全撫養、另一方給付撫養費。原則上來說,父母只需撫養子女至其18周歲成人為止。所以,一般來說,子女年滿18周歲,就不需要再支持撫養費了。如果子女在上大學的,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父母可以協商繼續支付撫養費,一切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子女撫養費
一般情況下,子女18周歲是撫養費是否需要支付的分界點,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即使子女年滿18周歲,父母也是有義務承擔撫養費的,下面錦盾律師通過一個案例,向大家做近一步說明:
【案例回顧】
吳某和向某于1996年7月登記結婚,2000年10月7日生育吳小某。因婚后感情不和,二人于2001年10月17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吳小某由吳某直接撫養,向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直至吳小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2015年吳小某發生車禍,致使其休學兩年半時間,現年滿18周歲的吳小某還是一名高中學生。現吳小某以自己尚處于高中階段,生活不能完全獨立為由,將其母親即本案的被告向某訴至法院,請求向某從2018年10月7日起至其能夠獨立生活時止,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支付其撫養費。被告向某稱原告已經年滿18周歲,已經屬于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沒有支付其撫養費的義務。
錦盾律師解析子女撫養費
【裁決要點】
本案中,雖然原告吳小某已年滿18周歲,屬于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完全的民事資格,盡可能的創造社會價值,以滿足自己的生活和學醫需要,但由于非主觀因素,致使其還未完成高中階段的教育,因此被告作為母親,仍然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后根據原告吳小某的實際需要、被告向某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向某從2018年10月7日起,按照每月9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吳小某撫養費,直至吳小某能夠獨立生活時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錦盾律師解析】
本案中,由于原告尚在高中階段,沒有能力滿足其所需的生活教育費用。因此,作為母親的被告就應對原告的繼續教育和生活負擔起相應的撫養義務。
對于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撫養費不做為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可以協商自愿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不干預。父母對成年子女撫養義務,僅僅是指,子女還沒有完成高中或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不是因為主觀原因,導致的沒有辦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下,父母仍有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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