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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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都想要房子法院會怎么判


2017年,馮女士和丈夫張先生是在鄭州打工時認識并戀愛的,2018年,兩人在南陽登記結婚。婚后,兩人一起在鄭州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裝修入住了。
結婚沒兩年,遭遇了疫情,兩人的經濟收入銳減,并且這幾年經濟情況一直沒有好轉,兩人因消費觀念不同,矛盾重重。2023年4月,張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馮女士離婚。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對于離婚沒什么爭議,唯一的爭議點在于兩人名下的唯一房產。兩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給另一方差價,法院會怎么判?
離婚都想要房子法院會怎么判
【錦盾離婚房產律師解答】
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奮斗半生,可能只掙到了一套房子而已,如果要離婚,房子作為兩人最大的財產,自然誰都想爭一爭。面臨這種情況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1、把房子賣了,然后分錢;
2、一方要房,另一方拿金錢補償;
3、離婚后雙方約定清楚各自所占的房屋份額,根據房屋現狀合理使用房屋;
4、通過競價,由價高者得;
5、結合雙方情況確定房子歸誰。
第一種方式,會造成夫妻雙方離婚后都沒房住的困境,而第三種方式,容易埋下各種糾紛隱患。相比較之下,在雙方均有一定補償能力的前提下,第二種方式更好一些,如果兩人確實都想要房,競價也是一種處理思路,如果雙方都同意,就可以采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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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就是采用這種處理思路,庭審中,兩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給另一方差價。但張先生僅同意折價補貼馮女士35萬元,并表示如果超出35萬元就不要房子了。馮女士則愿意按房屋實際價值折價對張先生進行貨幣補償。馮女士競價出價高于張先生,所以該房歸馮女士所有為宜,由馮女士折價補償張先生39萬元。
錦盾離婚房產律師提醒,如果你本身資金不是特別充足,不要盲目同意競價,要考慮好離婚后的生活再決定。如果你對房子勢在必得,委托專業律師爭取最大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錦盾離婚律師在該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可為您提供免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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