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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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與趙某夫婦共育有兩子(仝甲、仝乙),父親仝某去世后,由母親趙某獨自將兩個孩子撫養長大。仝甲一直打工幫襯家里,照顧母親,仝乙在外上學。仝乙念哥哥照顧家里辛苦,承諾父母名下的房子自己放棄繼承,并簽訂了《放棄繼承承諾書》。但母親趙某去世后,仝乙因大學畢業后需要房屋居住,也想繼承房產。仝甲認為仝乙之前已表示放棄繼承,不應享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
放棄繼承
【錦盾律師解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在于繼承前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承諾是否有效,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放棄繼承應當是從繼承開始后的。
以上法律規定可看出,現行繼承法規定放棄繼承應當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實際處理前。但是對于當事人在繼承開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達,在繼承發生時是否有效力,法律并未作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存在一定分歧。
雖然繼承開始前,可繼承的遺產范圍、數量、內容及繼承人都處于未知狀態。但放棄繼承遺產,是一種單邊民事行為,只要是繼承人本來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是即是生效的,無須其他人同意,并且繼承人不明確不影響此行為的效力。至于遺產范圍、數量的問題,繼承人放棄的是一種概括性權利,并不需要標的明確。
錦盾房產律師
結合到本案,繼承開始后,涉案的遺產范圍無變化,仝某、趙某在世時,沒有對遺產做出處分,也沒有留下遺囑,而且雙方簽訂的《放棄繼承承諾書》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亦不違反公序良俗,故涉案的《放棄繼承承諾書》應認定為有效。
錦盾律師表示:但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多子女家庭,老人部分甚至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根據個人的經濟實力、居住遠近等實際因素,協商贍養義務的具體落實和承擔方式,或多或少地以遺產分割為條件,也不可置否。社會老齡化,很多家庭都會碰到類似的情況,實在不宜一味否認繼承發生前放棄繼承承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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