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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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李某在經紀公司的居間下,將位于XXX小區的房子以7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朱某。隨著房價的上漲,李某覺得自己賣虧了,要求朱某再加5萬元,朱某不肯,向法院提起訴訟,告李某違約,并要求李某履行合同,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法院做出判決李某應繼續履行合同。
然而,在在案件的審理期間,李某又約定以80萬元的價格出售涉案房屋給楊某。李某對楊某隱瞞了房屋的相關情況,后來,楊某才得知房子的情況。但目前房子尚在李某名下,朱某和楊某都想要房子,房子該歸誰呢?
一房兩賣
【錦盾房產律師解析】
在本案中,兩個房屋買受人均為善意第三人,房屋未辦理過戶的情況下,一般應按買賣合同的先后順利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且本案中李某是在前述案件已經了解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了楊某,故房屋應歸朱某所有。
對于沒有辦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楊某來說,現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雖不能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但是可以要求李某承擔其據此受到的損失。
錦盾房產律師
錦盾房產律師表示:在房價上漲的情況下,出賣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鋌而走險進行一房二賣,甚至可能進行一房數賣。作為買房人,應當高度關注該可能的風險。對于一手商品房,應盡可能查詢房屋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情況,選擇業內知名、操作規范、靠譜的開發商;對二手房,應選擇規范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關注合同網簽情況,以及合同價款支付和房屋合法占有情況。
此外,如果發現自己遇到了一房二賣,甚至多賣的情況,在能夠履行時應盡可能依約履行合同,取得對所購房屋的合法占有,并且積極與賣方溝通,推進所有權變更登記,在不能履行時,可積極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以免錢房兩空,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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