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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之間,節日發紅包表示愛意,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但在分手后,這些節日里發的紅包,就有可能成為爭議了,節日紅包需要歸還嗎?
【案情回顧】
趙某和許某經人介紹成為戀人,兩人后來因瑣事發生爭吵,許某提出了分手,趙某一怒之下,起訴了許某,要求其返還借款18880元,趙某說前后在微信上給許某轉帳8次,請求法院判決對方予以償還。而許某認為這些錢都是趙某主動轉的,并不是借款。節日紅包需要歸還嗎?
節日紅包歸還糾紛
【錦盾律師釋法】
在本案中,爭議焦點為,雙方大微信上的金錢往來是屬于雙方戀愛期間的贈與,還是屬于借貸。
而區別贈與還是借貸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當事人現以解除戀愛關系,但8筆金錢往來均是在戀愛期間發生的,其中七筆款項的發生時間都為情人節、春節、圣誕節、對方生日等特殊日子,且錢款數額包含“6”“8”“520”“1314”等吉利或有特殊含義的數字,且原告趙某在微信轉賬(紅包)之后的留言都是“么么噠”“一生一世”等之類的祝福語;另一筆3000元的轉賬雖然不是發生在特殊節日,但在被告許某微信回復的表情包寫有“謝謝”兩字后,原告趙某并沒有當即對此表示異議,或者要求對方限期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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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實際日常生活經驗,可以推定在轉帳時,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一般的戀愛往來,是借款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同時,原告并不能證明兩人之間確實存在明確的借貸關系,本案也不存在其它法定的撤銷情形。因此,法院判定原告趙某的行為屬于自愿贈與,駁回其訴訟請求。
【錦盾律師提示】
在這個互聯網時代,戀愛時用微信、支付寶等紅包來表達愛意非常普遍。但是,一旦產生糾紛,這部分財產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是很難區分的。當一方希望發送微信紅包屬于借款時,有必要能過微信留言,或者讓對方事后被欠條等方式,來表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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